更新时间:2024-06-14 13:20:07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进入6月以来,郑州市连续出现高温天气,做好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简称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等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严格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7℃- 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
二、规范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并提供安全舒适工作环境。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完善并落实高温作业劳动者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三、落实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加强行政指导
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政策宣传和用工指导。重点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五、广泛宣传引导
人社部门应采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指导用人单位自觉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预防化解争议纠纷,防范遏制工伤事故发生。对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先进典型,注意总结经验予以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加强露天作业和户外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对于侵犯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可通过12333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举报。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