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19 09:04:40
本办法适用于违规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财政扶贫资金的违规管理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办法》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办法》明确,对财政部门追责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扶贫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追责的形式包括: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指出,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